低价收购假酒被抓现行,成都一酒行老板侵权“国窖1573”,罚9万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828天前 | 2932 次浏览 | 分享到:
低价收购一批假酒,结果酒还没有卖出去,执法人员就找上了门……

低价收购一批假酒,结果酒还没有卖出去,执法人员就找上了门……

 

2022年11月23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李某经营的酒水商行在售的33瓶“國窖1573”白酒,疑是假冒的“國窖”商品。

 

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涉案的33瓶“國窖1573”白酒,均不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并出具了相应的《鉴定证明书》。

 

执法人员当日即启动立案调查,对涉案33瓶“假酒”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并送达《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经查询,第1719161号“國窖”商标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有效期至2032年2月20日。

 

李某店内销售的涉案白酒外包装及瓶身上,均印有“國窖”注册商标,上述行为侵犯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國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3瓶,并作出罚款9.207万的行政处罚。

 

据李某介绍,2022年10月22日、24日,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先后两次上门,主动询问回收白酒相关事宜,并要求只通过现金交易。

 

李某抱着侥幸心理,以低于市场价的金额,共计回收了33瓶“國窖1573”。一步踏错,就落入侵权的旋涡。

 

“国窖1573”作为泸州老窖的战略大单品,具有广泛知名度,酒水行业内想要“傍名牌”的商家不在少数。

 

2020年7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宁远县某烟酒商行销售假冒“国窖1573”白酒、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该商行老板起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和商品的知名度、被告过错程度等多重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总计为50000元。

 

另据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下来之前,宁远县某烟酒商行已经被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宁远县某烟酒商行购买假酒的途径也是通过销售员上门推销,足可见,这种非常规的购买方式风险极高,商家切勿尝试,免得踩雷。

 

《商标法》中有明确提及有关销售的规定,《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事,该条款的规定是要销售侵权产品方能够明确给出相关证据,即进货发票、付款证明以及相关证据,来证明该侵权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不过不管如何,无论是知情者或不知情者,出售的产品还是要从正规渠道获得,以免陷入侵权纠纷。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一旦遭遇商标侵权,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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