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唐邦知识产权代理“全民理财”商标无效宣告案成功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3天前 | 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争议被宣告无效

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03月27日在第9类上申请注册“全民理财”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USB 闪存盘,数据处理设备,移动电话,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

某认证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案件思路

我司在接受申请人委托后,通过检索、分析大量类似案例并结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认为争议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首先,“全民理财”整体可理解为“全国人民都在理财”,当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时,仅直接表示通过指定商品(尤其是“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数据处理设备”)可以进行理财或学习理财,故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时,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无法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其次,“全民理财”为日常生活短语,其整体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最后,我司搜集了大量情况类似而被无效宣告或不予注册的案例,以增强说服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全民理财”使用在核定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争议商标为日常用语,缺乏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故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指情形。

案件启示

本案经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通过检索、分析大量类似案例,对争议商标的性质作出精确的判断;2.分析商标的具体情况,结合消费者认知习惯等进行详细论述;3.引用类案裁判结果增强说服力。本案正是从前述几个方面出发,全面论述“全民理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从而使商标局采纳我司意见,认定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而对其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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