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牙膏遭遇“李鬼”,恶意侵权还伪造证据?法院判决太解气了!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2天前 | 34 次浏览 | 分享到:
“李鬼”恶意侵权,还伪造证据妨碍诉讼?!

“李鬼”恶意侵权,还伪造证据妨碍诉讼,遭重罚!

据相关案情披露,甲公司打造的“某鲨鱼牙膏”系列品牌凭借独特外包装设计成为爆款,2022年3月18日,“某鲨鱼牙膏”外包装设计完成著作权登记与公开发表。

2023年,该公司发现多个电商平台店铺和个体网店出现“某泰牙膏”,不仅包装设计与“某鲨鱼牙膏”高度相似,商品宣传还刻意使用“某鲨鱼牙膏”等字样,且月均销量巨大。

该公司遂以“某泰牙膏”上产商乙公司及其经销商某商行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对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乙公司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判赔600万元并处罚款20万元,某商行被判赔3万元!

一审宣判后,乙公司上诉被驳回,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蹭品牌”蹭出五倍惩罚性赔偿,“李鬼”该长长记性了!

近年来,花式“搭便车”“蹭品牌”现象出现越发频繁。例如“雪碧”与“雷碧”,“鸿星尔克”与“鸿星而克”、“奥利奥”与“奥利粤”,在比如“雕牌”变“周雀牌”、“可口可乐”成“可日可乐”、“木各力”换脸“格力”、“美的”长胖成“美白勺”……

这些看似“脑洞大开”的“文字游戏”,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影响了品牌“正主”的良好形象,侵害了“正主”的商标权,更是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守信的经营理念,在商业活动中避免使用和他人商标、品牌相同或近似的产品标识,也不要销售带有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产品,避免侵害他人享有的商标权利。

同时,也建议品牌方要及早做好覆盖核心商标、防御商标在内的商标全面布局工作,降低品牌被山寨风险,防止了其他企业恶意竞争。此外,还要随时监测周边商标环境,做好商标监测工作,全面维护品牌权益,避免因商标问题使企业蒙受损失。

消费者在线上或线下购物时要选择正规渠道,下单前仔细辨认商品标识及外包装图样设计等信息。如买到假冒产品,应及时保存证据向平台投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这样不仅能够捍卫自身权益,也能大大压缩了假冒产品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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