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74号“盛鲜蔬”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2天前 | 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第48****74号“盛鲜蔬”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名下有102件商标,且其申请注册的“冈本家”、“ABCZ”等商标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品牌或团体名称近似;被申请人在商标转让平台上挂售其已注册的商标。对此,我司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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