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77****45号“鲁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