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第16****73号第9类“融易聚”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使用第16****83号第9类“融易聚”商标的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第16****83号第9类“融易聚”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