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的第81****67号“小的宝”商标提出异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的宝”等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决定对第81****67号“小的宝”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