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67号“小的宝”商标准予注册决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9天前 | 8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准予注册

异议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的第81****67号“小的宝”商标提出异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的宝”等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决定对第81****67号“小的宝”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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