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对被异议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的第70****62号“龙凤喜福”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异议答辩。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因异议人引证的“龙凤银楼”等商标已被撤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字号权,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有一定区别,不予支持该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70****62号“龙凤喜福”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