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第10****26号第35类 “晶美特 JMT”商标在“广告传播”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其使用第10****26号第35类“晶美特 JMT”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第10****26号第35类“晶美特 JMT”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