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受异议人委托对被异议人名下已初步审定的第59****83号“郁美蓝漂YUMEILANPIAO”商标(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蓝漂”、“蓝漂LANPIAO”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故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