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想”告了“理想”,还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谁的“理想”碎了?
因认为“理想汽车贴膜店”涉嫌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理想”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理想汽车运营主体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理想汽车贴膜店”运营主体诉至法院。
据相关起诉书,理想汽车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理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改企业名称,刊登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暂计)等。
7月20日上午,案件在山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未当庭宣判。
针对此事,理想汽车方面21日对外回应,“目前案件处于法院审理中,我们相信法院会在查证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允判决。”
据天眼查信息显示,原告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想,注册资本28046.4406万人民币,该公司名下共申请“理想”相关商标共566件,涉案商标为第30727125号“理想”注册商标。
被告“理想汽车贴膜店”经营者为朱某某,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等。
据朱先生称,自己小名就叫“理想”,凡是认识自己的,包括家人、同事、同村的人等也都叫我朱理想,已经被叫了30多年了。
朱先生还介绍称,自己是在2012年开始经营“理想汽车装饰”店铺。2022年,店铺登记注册为“临沂理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月后更名为“临沂新理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3月,店面装修时,更名为“理想汽车贴膜工厂”。
如事实真如朱先生所说,其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连续使用“理想”二字多年,法院也认定其使用行为构成了在先使用,且朱先生提供证据能证明未注册商标在当地已有一定影响力,则不涉及侵权,后期其还能继续在原范围使用“理想”字样。
何为在先使用?简单说来,就是在他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使用人就已经使用该商标,并且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他人即使成功注册商标,使用人也可以不算作侵权。
注意了,要想构成在先使用不侵权,继续使用该商标,必须要满足“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当地已有一定影响力”这一重要条件。
由于目前一审判决结果未出,“理想汽车贴膜店”侵权与否还需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朱先生的经历也给广大经营者提了醒,在设计店名、品牌名、商标名时应当主动避让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同或近似的标志,避免出现“傍名牌”“搭便车”等不当注册及使用行为,只有减少侵权风险,才能让自身免于陷入侵权漩涡中。
同时,我们也建议经营者尽量使用与企业形象相符且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的品牌、商标标志,并及早将相关标志进行版权登记、商标申请注册,有效保护企业自身权益不受侵害,降低公司知识产权资产维护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