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63***962号“ZKBC及图”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唐邦集团权唐知产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8538455号“振东五和及图”商 标、第16098078号“左旋 ZX及图”商标等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 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