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混淆消费者的视线,给低价酒穿上“名牌”外衣,短时间内获利144670元。随着制假窝点被打掉,生产销售商一同落网,这起涉及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海之蓝、梦之蓝、天之蓝等多种品牌白酒的“假酒案”告破。
近日,尹某和汪某被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了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尹某未经贵州茅台、五粮液、梦之蓝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到达30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汪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尹某系同类犯罪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尹某、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6.5万。
难以置信的是,被告人尹某这次已经是“二进宫”了。
从判决文书可知,尹某曾于2015年2月25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2018年4月24日刑满释放。
2022年5月左右,尹某在朋友圈看到出售假酒暴富的虚假消息,于是又一次动起了“歪脑筋”。
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间,尹某“重操旧业”,以低价白酒灌装入茅台、五粮液等白酒瓶内的方式,制作假冒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海之蓝、梦之蓝、天之蓝等多种品牌白酒,并对外销售。截止被查获时,共获利144670元。
于尹某而言,第一次犯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130万元;第二次犯罪,又“喜提”4年刑期,加18万元罚金……4年之后又4年,出走半生,归来仍要“吃牢饭”……
而汪某是在明知尹某制作、销售的白酒为假酒的情况下,仍选择铤而走险,从尹某处购进白酒在大庆市内进行销售,牟取非法利益,最终自食恶果,获刑又被处罚金。
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海之蓝、梦之蓝、天之蓝等是国内家喻户晓的著名白酒品牌,深受消费者喜爱。不少犯罪分子为牟利不惜冒着法律风险,肆意生产、销售假冒白酒。
制假、售假,害人终害己!被告人尹某、汪某的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影响合法企业的品牌形象,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迎接他们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在此提示,广大生产者和销售者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切勿贪图一时的非法利益而在违法边缘疯狂试探,不然等着你的只有法律的严惩。此外,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应从正规销售渠道购买商品,切勿知假买假,给假冒伪劣商品预留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