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人们常把烟头叫作“烟锅巴”,也会叫做“烟屁股”、“烟尾巴儿”。
那你知道,“烟锅巴”一词已经被他人注册为商标,且还引发了商标侵权官司?
据中国商标网数据,截止目前,共有5条“烟锅巴”商标申请记录,指定使用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其中,申请较早的3件“烟锅巴”商标已被核准注册,今年7月申请的1件已初审公告,另一件还在等待实质审查。
2020年11月16日,自然人沈某某在“备办宴席; 饭店; 快餐馆”等第43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烟锅巴”商标,2021年8月14日,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目前商标仍在有效期内。
沈某某取得“烟锅巴”商标,用于串串香餐饮连锁店经营,截止2023年7月,全国有10余家门店,具有一定知名度。
后在经营过程中,沈某某发现串串店老板贺某不仅将“烟锅巴”几个字用于注册店铺名称,还将店铺店招打上了“烟锅巴”字样。因认为贺某有侵害其商标权的嫌疑,故将贺某诉至法院。
沈某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贺某立即停止侵犯涉案“烟锅巴”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76625元及其他合理费用9000元。
沈某某方面认为,被告办理工商登记时的名称为“**县巴尖鲍鱼串串”,却长时间将“烟锅巴”作为招牌使用,后将其名称变更为“**县烟锅巴自助串串店”,且在经营活动和网络平台中大量突出使用“烟锅巴”文字标识并宣传、推广,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有“搭便车”故意,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贺某方面则表示,其使用“烟锅巴”作为招牌使用,是由本地俗语“好大一个烟锅巴踩不息(灭)”产生的灵感,且其注册登记的“平昌县烟锅巴自助串串店”营业执照是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办理的,被告并不知道“烟锅巴”系注册商标,并非主观恶意侵权。
此外,被告方还认为,被告使用的店招为“烟锅巴自助串串”,与原告注册的商标相对比,字数、字体、颜色、大小均不一样,并不与其混淆,故不构成侵权。
在开庭前,被告已经注销了“**县烟锅巴自助串串店”营业执照,“烟锅巴自助串串”招牌拆除也已拆除。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是否构成相关侵权行为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的行为确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沈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元;驳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好大个烟锅巴踩不熄”通常用来嘲讽、喝斥那些掂量不清自己分量、不自量力的人。被告在庭上竟将其作为托词来混淆视听,最后锤实自己的侵权行为一点也不足为奇。
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对他人品牌、商标进行合理避让,避免侵权风险。一旦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那么侵权人将难逃追责。
最后,我们也再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要时刻绷紧商标侵权这根弦儿,千万不要一心只为求财而“搭便车”,不要等哪天“翻车”被送上被告席才悔不当初。
同时,企业经营者也应积极布局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对产品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进行保护。只有掌握主动权,再借助法律手段正当维权,才能更好地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减少自身品牌、商标被攀附、搭蹭的风险和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