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89号“清欣荷及图”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第60568326号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4909970、22158621、 18815562号等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 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作出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