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67****99号“+美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商标局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4647号“汇美HUIMEI”商标已被撤销,不在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中图形部分与“红十字”区别明显,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故,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