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核心品牌遭搭蹭,力证争议商标侵害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22天前 | 12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案进行审查后,认可了我司的观点,决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桂林某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称申请人)始建于1954年,其前身是桂林电线厂, 经过近70年的发展,目前已是广西最大规模的电线电缆生产企业。“穿山”是申请人成立以来主要品牌,在1982年就在“电线,电缆”商品上获准注册,至今已有40余年。


2019年8月,福建的肖某在第9类上申请注册了“穿山及图”商标(下文称争议商标),并于2021年4月7日在“电开关,电插座,电插头,电源开关,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配电箱,母线槽”上核准注册。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案件思路


我司通过对申请人的商标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分析,认为申请人名下拥有的“穿山及图”商标图样已经构成《著作权法》上受保护的美术作品,且该美术作品早在1982年就已经作为商标获准注册,并通过使用获得大量荣誉。

我司认为肖某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与申请人的在先美术作品完全相同,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我司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前述商标图样构成《著作权法》上受保护的美术作品,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为有权主张图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时我司通过查询肖某名下的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发现肖某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地址位于广西,其完全具备对申请人作品接触的可能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案进行审查后,认可了我司的观点,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所指情形。于2023年06月19日下发“穿山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启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对于企业而言,图形商标是极为常见的商标类型,而图形商标的保护,除了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以外,图形本身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同样能通过《著作权法》进行相应的保护,且其受保护的范围通常不受到商品服务类别的限制。因此,针对图形商标,企业在商标设计完成后应当妥善保存手稿,同时将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留存创作证据,明确权利归属,便于企业全方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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