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我司代理“白神”商标撤销复审答辩成功,助力企业扫除障碍商标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22天前 | 1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可我司答辩观点,下发争议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

2018年11月05日,某自然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第30类“发面团用酵素,发酵剂,酵母,泡打粉,苏打粉(烹饪用小苏打),烹饪用酒石酸氢钾(塔塔粉),曲种,焙烤苏打(烘焙用小苏打),烹饪用碱,烹饪用酶”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白神”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该商标于2019年07月07日核准注册。上海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撤销程序。


案件思路


我司经调查,发现争议商标已经连续三年未在指定商品上进行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符合商标撤销条件。我司于2022年10月25日对争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决定,撤销争议商标,后被申请人对撤销商标的决定不服,提起撤销复审,并提供证据材料:1、印刷协议;2、收据;3、付款单;4、产品照片。


我司答辩认为:1、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中均未体现争议商标,且为自制证据,证明力不强。2、印刷协议中的案外人主体资格在商标撤销复审期间之前已经注销,该证据无法证明争议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3、被申请人称“由于疫情该商品没有销量”,虽然在复审期间内产生突发疫情,但在突发疫情期间,我国未政策性全面中止任何商业行为,故该突发疫情未阻止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真实商业使用,不属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争议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可我司答辩观点,下发争议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

案件启示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条规定旨在清除闲置商标,防止闲置商标继续占用市场,阻碍真正有需要的企业进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成功后,就应当规范使用,如若长时间不使用,将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本案中,被申请人虽提供了协议、收据、付款单、产品照片等证据,但该证据材料中或未体现争议商标,与本案无关联;或为自制证据,其证明力不强。另外,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中以新冠疫情为借口,试图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但新冠疫情期间并未政策性终止任何商业行为,并不是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故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争议商标最终依法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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