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6日,在第33类别上申请注册“华豫柳河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柳河”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对此不服,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案件思路
我司接受委托后,从四个方面对申请商标进行分析:
首先,我司从词汇的性质判断:“华豫柳河湾”为臆造词汇,其中“柳河湾”为豫剧的名称,申请人选用该剧名“柳河湾”这一富有乡村风情的名称,旨在向剧中那些吃苦耐劳、坚韧不拔的农村妇女形象致以崇高的敬意;
其次,从商标构成分析:申请商标中“柳河”二字前后均搭配有其他文字,“柳河湾”是一部豫剧的名称,拥有强于地名的含义;识别商标时,应当着眼于整体进行综合考量,不能脱离整体将其中的两个字单独拆分进行识别;
再次,我司借助了诸如百度百科、搜狐网等权威网络平台对“华豫柳河湾”进行了详尽的检索。经过细致的分析与比对,最终发现“华豫柳河湾”这一词汇所蕴含的意义远非单纯的地名所能涵盖,其内涵之丰富,远强于地名的范畴,不会误导公众;
最后,我司查询了其他市场主体已成功注册的包含“柳河”二字的商标案例,旨在进一步说明“柳河”二字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的合理性及可行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采纳了我司的观点,认为申请商标“华豫柳河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已形成有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柳河”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最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启示
对于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应当从商标的词汇性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来综合判断商标是否已形成有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本案中,申请商标虽然含有“柳河”二字,但是商标整体已经形成了强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从相关公众的角度来看,不易联想起地名。因此,当商标主体面临地名等原因导致的驳回的情形时,应及时启动复审程序,以确保品牌权益不受损害。必要时,建议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协助处理,为来之不易的品牌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