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某公司(简称申请人)是一家于1997年成立的美发用品公司,自成立起,便使用“超霸”作为企业字号及主要商标,至今已有20余年,申请人的“超霸”商标最早在1995年就已经申请注册,多年以来获得大量品牌荣誉。
上海某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简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09月06日申请注册了“超霸美材”商标(简称争议商标),该商标于2021年09月07日在第11类“理发店用蒸汽焗油机”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合法的商标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案件思路
我司接受委托后,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均进行了全面的查询、研究及分析。我司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名下已注册的第970794号“超霸”、第5624581号“超霸牌”、第27083161A号“超霸牌”商标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理发店用蒸汽焗油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吹风;美发干燥器等商品虽然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属于同一类似群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且申请人在先商标已经使用二十余年,知名度较高,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应当认定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可了我司提出的观点,于2024年04月19日下发“超霸美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在“理发店用蒸汽焗油机”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启示
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通常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划分,在商标注册审查和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商标局原则上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判断依据。在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案件审查审理中涉及商品或者服务类似判定的,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具体到本案而言,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并非位于相同类似群,也不存在交叉检索的情况,此种情形通常不认为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申请人主张双方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结合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共同使用同样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商标局在综合考虑前述因素后,跨类似群认定商品构成类似,从而将争议商标在关键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成功保护了本案申请人的在先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