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31号“瑞恒信RUIHENGX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164天前 | 7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64****31号“瑞恒信RUIHENGXIN及图”商标 (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