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64****31号“瑞恒信RUIHENGXIN及图”商标 (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