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傍名牌”吃了官司?“湖南卤粉一哥”打假,胜诉获赔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7天前 | 60 次浏览 | 分享到:
“蹭名牌”蹭出侵权官司,法院为品牌“撑腰”

“蹭名牌”蹭出侵权官司,法院为品牌“撑腰”。

“统桶发卤粉王”凭借独特的口感和风味,成为众多消费者的心头好。历经30多年的经营,“统桶发卤粉王”现已发展成为拥有上千家门店的国民餐饮品牌。

正所谓“店红是非多”,随着“统桶发卤粉王”在业内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越来越高,有人动起了仿冒品牌的“歪脑筋”,结果……

“统桶发卤粉王”品牌运营主体湖南某餐饮公司,一纸诉状将宁乡某小吃店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00元。

对于侵权指控,宁乡某小吃店表示,其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在视觉及含义上存在显著差异,不会导致公众混淆,不存在侵权故意;原告诉请20万元损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同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品牌价值,宁乡某小吃店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宁乡某小吃店承担的赔偿金额为27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心存侥幸,没有清晰认识到仿冒品牌背后的法律风险,让自己陷入了侵权纠纷。宁乡某小吃店得要卖多少碗粉,才能挣到27000元。

“统桶发卤粉王”侵权事件给广大经营主体提了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避免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自行设计标识要避免与他人商标“形、音、义”近似。此外,对加盟方而言,在加盟品牌时应注意商标的授权方式、规范使用等问题,以免因使用不当带来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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