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第44****39号“UNITEK”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商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举难谓巧合,亦明显缺乏使用意图。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