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37号“三只鹅烧腊SANZHIE SHAOL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11天前 | 1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76****37号“三只鹅烧腊SANZHIE SHAOLA及 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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