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