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电商行业发展迅猛,在给消费者带来便捷购物体验的同时,商家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甚至还有“理直气壮”地造假售假等乱象也时有出现。
华为是国内知名手机厂商,世界500强企业,旗下产品颇受市场欢迎。但正是因为这样,很多商家动起了歪脑筋,打着华为的旗号“招摇撞骗”。
一家售卖手机云台的网店,在其销售的商品名称中使用“华为”字样和“华为”标志,甚至还改动华为商标花瓣数量及英文字符,展示假的华为网络渠道销售授权书……
假冒华为是怎么敢的呀!要是官司打输了,你赔得起钱?别急,别人还真赔得起!
据了解,涉嫌侵权的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营业务是线上数码产品销售。其为提升店铺销量,遂在手机云台商品名称中添加“华为”字样,在产品展示图中使用“华为”标志。
同时,其对华为商标花瓣数量及英文字符作了部分改动的标志,如:8个花瓣变6个花瓣,“HUAWEI”字母也做了替换。
这既害怕华为发现自己侵犯商标权,又唯恐别人看不出其商品标识“撞脸”华为商标的心思,是真的细也也是真的不正!
不仅如此,该店铺还向消费者展示虚假的华为网络渠道销售授权书,营造其店铺商品与华为公司相关的假象,让消费者产生误认。
华为公司认为该店铺的经营主体甲公司,实施上述攀附商誉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甲公司停止侵权,并提出惩罚性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杭州中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标识用于手机云台,与涉案商标“华为”核准注册的照相器材架、三脚架等属于同类商品,与智能手机、摄像头、耳机等属于类似商品。
经比对,甲公司使用的“华为”与华为公司的“华为”注册商标完全一致,为相同商标,使用的图片标志构成近似商标。
据此法院认定,甲公司在网店销售云台商品过程中使用“华为”标识,构成对华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充分考虑甲公司总计9173730.64元的销售额、利润率、商标贡献率、甲公司的主观恶性、侵权广度、侵权规模等因素,认定甲公司故意侵害商标权且情节严重,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确定甲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2069593.63元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赔偿倍数为2倍,即为6208780.9元。
由于该数额已经超出华为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故法院对其请求甲公司赔偿5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简单来说就是,法院认为甲公司侵权情节严重,准备要顶格判赔,但因为华为公司自己主张的赔偿额过少,最后只能判甲公司顶格赔偿500万!
双方在一审判决后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华为少要了接近120.9万的赔偿,这得卖多少台华为手机才能挣回来啊,可惜了!
本来甲公司想假冒华为商标坑消费者,结果坑了自己!背上了500万元的赔偿,大家觉得甲公司活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