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 变 “门铃”?商家想靠“标注”规避侵权风险,行得通吗?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29天前 | 170 次浏览 | 分享到:
“玩具” 变 “门铃”?商家想靠“标注”规避侵权风险,行得通?

“玩具”和“门铃”分属不同品类,如果两产品外观相似,是否构成外观专利侵权呢?

原告是一家拥有“小鸟敲击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在某电商平台销售的一款产品与自家专利产品外观几乎一模一样。

在固定好相关证据后,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然将产品标注为“门铃”,但结合产品外观、链接名称及买家评价等证据,足以证明该产品的实际使用场景包括玩具,且与原告专利产品外观相似,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

生活中,外观专利侵权案例屡见不鲜。同样是产品“撞脸”,为何有的被判侵权,有的却能合法售卖?这是因为,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遵循一套缜密的判定标准。

通常来说,外观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可概括为:以专利产品图片或照片所呈现的设计为保护范围,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专利产品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再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两者整体视觉效果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若被控侵权产品在形状、图案、色彩等方面与专利产品相同或近似,且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则构成侵权。

需注意的是,判断具有主观判断的模糊性(每个人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是不一样的):专利审查员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尤其在设计趋同的领域。

此外,还需要考虑行业设计惯例与审美趋势的因素,随着某种设计越来越常见,其包含的相关设计元素也会变成“通用设计”,不再为单一品牌所独有。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市场经营者必须时刻绷紧诚信守法经营这根弦儿,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成果,切勿通过“标注”的方式,规避侵权责任,需明白产品的实际属性与使用场景才是认定的核心依据。

在此,我们也再次提醒,各位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坚守合规经营底线,在产品开发、销售前,务必对相关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全面检索,避免因侥幸心理陷入侵权纠纷,进而损害自身商业信誉与经济利益。

    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