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77号“ELECTRO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4天前 | 6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国知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部分驳回其第72****77号“ELECTR0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决定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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