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62203666号“溪山驿 CULTURE CLUB及图”商标不服,委托我司提起驳回复审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认读上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