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203666号“溪山驿 CULTURE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723天前 | 1190 次浏览 | 分享到: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62203666号“溪山驿 CULTURE CLUB及图”商标不服,委托我司提起驳回复审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认读上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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