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受异议人二委托对被异议人名下已初步审定的第59****00号“新记煌”商标(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38426号“黄记煌”、第55577641号“黄记煌”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22621号“煌记”、第45705652号“煌记”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故决定:第59****00号“新记煌”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