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50175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769天前 | 1272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司受申请人陈某委托,受理申请人针对第33501753号图形商标(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争议商标易被识别为“眼睛”,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且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作出决定:撤销第33501753号图形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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