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第34286866号"鲁玉服饰"注册商标为由,委托我司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被申请人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但经商标局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能证其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撤销理由成立,故裁定:撤销第34286866号第35类“鲁玉服饰”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