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乌苏啤酒”突遇“鸟苏啤酒”,新疆大乌苏痛失本名:“乌苏”变“鸟苏”,但咱大乌苏绝不惯着,一纸诉状将“李鬼”告上法庭,上演了一出“李逵”暴打“李鬼”的大戏!
日前,南京中院审结的这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判决生效。侵权人极力攀附模仿红罐装“乌苏”啤酒,生产和销售红罐“鸟苏”啤酒,南京中院一审全额支持了权利人208万的赔偿请求。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原告新疆乌苏啤酒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牌啤酒,2006年获得注册第4142284号“乌苏”商标,同时也系第8097164号“WuSu乌苏啤酒”等多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过其长期持续性地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著名商标。
乌苏啤酒公司自2016年起至今,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红罐装乌苏啤酒在全国啤酒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某啤酒公司臆造“鸟苏”作为企业字号。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第36942919号“鸟苏NIAOSU”商标,并由其委托无锡某公司、山东某公司生产、销售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的“鸟苏”牌啤酒。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原被告属于同业竞争者,被告在应当知晓原告企业字号“乌苏”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南京中院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乌苏啤酒公司要求赔偿208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期限内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鸟”比“乌”多了一个“、”被判赔208万!被告某啤酒公司这把文字游戏彻底玩砸了!
值得一提的是,乌苏啤酒除了和“鸟苏啤酒”玩了一把低端局,也曾碰到过“乌苏冰纯”这类“高端位”玩家。
2022年7月,新疆乌苏啤酒公司与乌苏冰纯**有限公司,山西**啤酒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一审判决书公开。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乌苏冰纯啤酒包装所使用的标识(类平行四边形内的上方为绿色“hamide”字母,下方为黑色的“乌苏冰纯”汉字,黄色“酒业出品”,字体一侧有麦穗图案)与原告商标虽有部分差异,但不能避免相关消费者混淆与误认,乌苏冰纯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新疆乌苏啤酒15万元。
法定期限内,乌苏冰纯公司、新疆乌苏啤酒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原审判决审理程序有误,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作出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审。
最后,我们想告诉广大经营主体,商标无小事,商标布局、维护需重视!“乌苏啤酒”维权“鸟苏啤酒”胜利的案例又一次充分证明了提前做好商标布局、产品外观包装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布局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