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卖青蟹虚报“三门”户口?头铁商家地理标志侵权被判赔2万元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415天前 | 65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门青蟹这块招牌太响,招来不良商贩,致品牌被“搭便车”……

三门小海鲜,以青蟹为首,一道青蟹,可生食,可清蒸、爆炒、盐焗。做法简单多变,但美味始终在线。


近年来,为推进青蟹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三门青蟹这块“金字活招牌”,三门县坚持一手抓品牌宣传、一手抓品牌保护,积极落实三门青蟹品牌保护计划。


2006年,三门青蟹分别被认定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21年6月,三门青蟹获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实现地理标志的“大满贯”。


三门青蟹,一个可以靠“鲜美”二字横行世界的物种,但也因三门青蟹这块招牌太响,招来不良商贩,致品牌被“搭便车”。


三门青蟹服务中心发现,被告某公司在未征得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网店使用“三门青蟹”标识对外宣传销售青蟹产品,牟取不正当利益。


故三门青蟹服务中心将被告某公司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其销售产品标题为“青蟹 三门”,并非“三门青蟹”,且搜索“三门青蟹”关键词指向被告店铺系平台推广所为,非公司操作。


双方各执观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坐堂断案。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被告店铺中的涉诉商品链接标题含“青蟹 三门特大膏蟹”等字样,被告自认2023年前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从广东代发的货,不是产自三门的青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产品链接的商品标题使用了“青蟹三门特大膏蟹”等字样,属于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上述字样与原告享有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的文字内容、读音、文义等近似,结合“三门青蟹”商标知名度,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被告在2023年之后才在三门县某青蟹经营部购买三门青蟹,之前被告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取的实际利益,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情节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万元。


需注意,地理标志是用来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的标志,构成形式一般来说是“地理名称+商品名称”。其有其地域性,未获得授权切不可随意使用。


再次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务必恪守诚实守信经营原则,要尊重知识产权。三门青蟹属地理标志产品,非在三门产的青蟹绝不能随意“搭便车”,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牟取利益,否则将可能因为涉嫌侵权而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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