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中英文组合商标因字母近似被驳回,巧妙分析与对比,助商标顺利过审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347天前 | 13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标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某(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2日在第14类上申请注册号为71523699的“鹬+ART SPACE”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驳回了该商标申请,申请人对此不服,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件思路

我司在接受委托后,首先确定了驳回理由为: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可翻译为“鹬”,该中文含义即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在分析得出该案件的驳回原因后,我司结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针对该驳回原因进行了针对性分析:1.申请商标为中文、符号及英文的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为纯英文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具有明显差异。2.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虽然可以翻译为“鹬”,但通过检索发现,“snipes”在基础的翻译平台中并不含有“鹬”的含义,因此可以判断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含义超出了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力,相关公众通常容易将其作为无含义的外文商标进行识别,同时“snipes”与中文含义“鹬”不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与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差距极大。根据前述因素,消费者完全能够对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一、二进行区分,并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启示

通常情况下,外文商标的含义与中文数字商标的主要含义相同(在含义上有一一对应关系)或基本相同(在含义上有较强的对应关系),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在本案中,英文商标的中文含义超出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范畴,相关公众通常容易将其作为无含义的外文商标进行识别,不易产生混淆误认,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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