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烤炉通风孔,“撞脸”蔚来公司汽车品牌LOGO?!
蔚来公司发现多个电商平台上售卖的一款便携烧烤炉,其产品通风孔设计高度“撞脸”蔚来公司品牌LOGO。
在收集、固定并公证好相关证据后, 蔚来公司一纸诉状将涉事烧烤炉的生产销售公司(浙江某户外用品公司)及销售商(溧水某百货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支付维权成本28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蔚来公司主张,涉案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的第20259564号图形商标)应当跨类认定为驰名商标,被诉侵权标识半圆形和小A形的上下组合与涉案商标近似,从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来看,该标识具有商品来源识别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
被告浙江某户外用品公司辩称,烧烤炉上的标识是通风孔的设计,完全没有商标功能。而且,烧烤炉跟电动车之间没有直接关系,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联想误认,不构成侵权。
法院并未认可被告的说法,表示诉侵权标识虽为镂空图案,但并非行业惯用的通风孔形状,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二者形状基本一致,仅存在细微差别,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位于烧烤炉两侧显眼位置,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与蔚来公司或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联系,造成一定的混淆。被告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极易淡化涉案注册商标已经形成的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法院对于蔚来公司提出的涉案注册商标应当跨类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诉讼主张也予以支持。
最终,被告浙江某户外用品公司因制造、销售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判构成侵权,法院酌定其赔偿原告蔚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因法院认定另一被告溧水某百货店所提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故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一审判决结果已出,对于是否要上诉,被告的态度目前还未向外透露。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本案中,虽说通风孔和汽车车标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事物,但由于被告的通风口是非常规设计,可以认定使用该通风孔设计存在主观故意,同时涉案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能获得跨类别保护,再叠加该通风孔设计有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故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虽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该案也提醒相关企业经营者中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日常经营活动要主动避让市面上知名度的品牌LOGO、商标设计,甚至是他人享有权利的品牌装潢,千万不要想着走捷径而奉行拿来主义,一旦被认定构成侵权则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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