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分钟销售额破1亿,顶流“花西子”变“花”“西子”,侵权吗?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1049天前 | 22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东方美学”加持花西子成美妆圈新“顶流”,各种披马甲、傍大牌的套路也随之而来……

1分钟成交额破千万,60分钟破1亿,预售首日4小时登顶天猫彩妆品牌榜第六,国货榜第一,花西子“双十一”战报频传,在拥挤的彩妆赛道“独自美丽”。

 

花西子不断拓展美的边界,商业版图已从本土走向全球,其产品销往日本、美国、欧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成功在海外点亮了“东方美”。

 

“东方美学”加持,花西子成为了美妆圈新“顶流”。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各种披马甲、傍大牌的套路也找上了花西子。

 

花西子化妆品公司发现,某彩妆商行在某广告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上销售化妆品时,将商标“花西子”文字拆分使用,在产品标题使用“花”“西子”文字,与其产品描述文字一起使用。

 

平台用户通过搜索引擎检索“花西子”,显示内容是与花西子化妆品公司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美妆产品,但未出现花西子化妆品公司商标。

 

2022年5月,花西子化妆品公司以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某彩妆商行、某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20万元。

 

钱塘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彩妆商行在案涉平台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 且产品介绍未出现权利商标。

 

某彩妆商行产品售价远低于原告权利商标系列产品售价,且原告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产生误认。

 

被诉侵权行为不能发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某彩妆商行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原告的权利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某彩妆商行作为同业从业者,不仅未在商业行为中予以避让,还实施了被诉营销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利益,降低了自己的宣传成本。

 

某彩妆商行的行为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综合案涉商标知名度、被告某彩妆商行侵权行为方式、主观过错、侵权后果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判决某彩妆商行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花西子”品牌被攀附已非首次。今年7月,上海徐汇法院认定义务某化妆品“模仿”花西子“百鸟朝凤”眼影盘等产品构成侵权,需向花西子化妆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

 

“人红是非多,标红事故多”,除了“花西子”商标被拆分使用,花西子早前更曾遭遇“花露西子”、“花酉孑”、“花茜子”等山寨品牌的“低端碰瓷”。

 

这些品牌与“花西子”仅一字之差,LOGO、名字、风格极其相似,如果商家再在产品图上增加一些遮挡,消费者极易被这些“山寨”手段欺骗,正主们也深受其害。

 

据了解,花西子化妆品公司成立了专门的打假团队,在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维护消费者,以及花西子品牌的合法权益。

 

最后,再次提醒一下:企业在推出新产品/技术的同时,应当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布局,灵活运用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法律来为产品、技术保驾护航。

 

此外,企业还需要随时检测市场内的竞争环境,发现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及时收集侵权证据,果断拿起法律武器,防止因山寨产品的出现侵蚀企业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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