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部分驳回其第72256742号“其实奇QSQ Supply Chain及 图”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56076号、第 29427754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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