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第70***76号第35类“人民电工”注册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户外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第70***76号第35类“人民电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