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任正非在一次内部讲话上曾立下誓言:“20年后,全球通信行业三分天下,华为有其一”,正是因为这种进取心,一直推动着华为持续向前。
华为,作为一家生产、销售通信设备的民营科技公司,在国内乃至世界范围均有广泛的影响,近两年虽受大环境影响,手机业务跌宕起伏,但华为“地位”难以撼动。
个别商家想着背靠大树好乘凉,动起了坏心思,搭上华为的“便车”卖起了自家产品,殊不知,“李鬼”装“李逵”这种行为已经侵权。
王女士想为孩子购买华为品牌电话手表,遂在某电商平台搜索,购买了一款标题为“【官方正品】华为正品手机适用儿童电话手表4G全网通用GPS定位多功能防水”的手表。
收货后,王女士发现该产品并非“华为电话手表”,而是一个从未听说过的品牌。王女士百思不得其解,说好的“官方正品”呢?
王女士向商家讨说法无果,遂向华为公司进行了投诉。华为公司接到投诉后,立即着手调查取证工作并依法进行了公证。
经调查发现,该网店共有16款商品标题均在首部突出使用了例如“华为正品”、“华为适用”、“华为手机适用”、“华为正品手机适用”等文字,此外,该网店所销售商品的标题中均没有自身品牌的文字。
华为遂以商标侵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网店的实际经营者莆田市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200万元。
华为公司认为,被告售卖的智能手表、手环等产品,标题标注“华为手机适用”,但其实际品牌并非华为,产品也并非和华为具有唯一适配性,其行为侵犯了 “华为”商标专用权;产品详情中使用“官方正品”、“官方升级款”等字样,对商品质量、生产者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侵权指控,被告莆田市某科技公司予以否认。
近日,这一起侵犯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终于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法院认为,被告将“华为”作为自身产品网络销售链接标题的首部使用,并在标题显著位置予以凸显,其自身产品品牌却不予显示,标题中还伴有“官方”、“正品”等词汇,容易导致网络用户产生混淆。
被告的行为既不符合电商平台的产品发布规范,也并非行业惯例,其行为侵犯了华为公司所享有的“华为”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华为公司与被告同为智能手表的经营者,具有市场竞争关系。被告的行为系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容易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还涉嫌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侵权商品共16种,累计销售金额在2300余万至3700余万之间,法院综合考虑“华为”商标的知名度、华为在智能手表行业内的影响力、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后,全额支持华为的诉请200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华为”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侵害华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华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对判决结果无异议,案件目前已生效。
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攀附商标知名度的搭便车行为日益增多,此类攀附行为虽可能在短期内取得一定的收获,但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企业要想真正做大做强,必须树立自主品牌意识,努力培育自己的商标,积极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