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6日,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咖啡馆,备办宴席”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美汇吧MEIHUIBA及图”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注册号为21915948A,该商标于2018年01月28日核准注册。威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我司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对被申请人企业情况进行检索分析。经过查询发现,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在2016年12月2日进行变更前包含商标代理服务。《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被申请人在“餐厅”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时间为2016年11月,此时其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服务”,该商标注册明显违反前述规定。另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3000余件不同商标,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司遂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提起无效宣告。
该案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于2023年06月21日下发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对“美汇吧MEIHUIBA及图”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避免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本案中,被申请人虽试图通过变更经营范围规避审查,但如果允许商标代理机构将其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即可视为障碍消除,很可能会导致以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为名,行规避该条款之实的不诚信行为出现,甚至可能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因此该商标注册仍旧落入《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制的范围。此外,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