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其第57332263号“贝盾”商标注册申请遭驳回不服,委托我司向商标局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经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故决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