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以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10658019号"君卓 J"注册商标,被申请人在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采购协议(需方)、价格协议、运输 合同、公司图片、包装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非金 属火箭发射台”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0658019号第19类“君卓J”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