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博物院拒绝“故宫酒”搭便车,一审法院:赔530万,被告不服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664天前 | 90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目前,二被告均提出上诉。

未续签合同又继续使用“故宫博物院监制”的由头来包装、推荐自家商品?侵权没跑了,重罚!


近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审结了原告故宫博物院与被告某酒业公司、北京某商贸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故宫博物院诉称,其曾于2010年与某酒业公司订立监制合同,对某酒业公司生产的“故宫酒”系列进行监制,期限3年。


合同到期后,某酒业公司未经故宫博物院同意,仍以“故宫博物院监制”名义进行生产销售,并进行虚假宣传。2017年起,北京某商贸公司与某酒业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并在电商平台开设专卖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故宫博物院主张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余万元,并登报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被告某酒业公司辩称,双方不具有竞争关系,其生产、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北京某商贸公司辩称,其与某酒业公司签订合同前,某酒业公司向其出示了其与故宫博物院签订的《监制合同》等文件,其尽到了审查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


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涉案行为构成擅自使用“故宫博物院”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判令二被告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合理支出380余万元和150余万元,共计530余万元,并登报声明,为故宫博物院消除影响。


二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目前,二被告均提出上诉。


故宫博物院举世闻名,作为世界五大博物馆之首、国家副部级文物单位,故宫博物院对文物、社会以及中国文化艺术未来发展负责的态度,造就了“故宫出品,必属精品”的高度赞扬。


于商家而言,如果能让故宫博物院为自家商品站台,不愁卖不出销量,打不出名气,这也是前述涉案商家无视法律风险,不惜被推上被告席也要“搭便车”的重要原因。


无独有偶,数月前,故宫博物院拒绝“故宫液”酒“搭便车”,一纸诉状将侵权公司诉至法院,该案经历一审二审,故宫博物院最终胜诉共获赔345000元。


如今,“故宫酒”又遭重捶,背上了530余万的赔偿。基于此,希望广大企业经营者引以为鉴,不要一门心思只想着“傍名牌”“搭便车”,否则一旦侵权事实成立,侵权后果或将难以承担。


最后,希望广大企业、个体商户提高法律维权意识,发现侵权行为的存在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予以回击,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或个体商户在行业内也应正当竞争、诚信经营,以此有效规避自身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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