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封“高新企业”被同行告上法庭,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赔偿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817天前 | 1163 次浏览 | 分享到:
“打铁还需自身硬”,广大企业要想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绝不能动“歪心思”!

自封“高新企业”被同行告了,被打上“不正当竞争”的标签,这样给企业品牌形象“贴金”的操作要不得!


日前,长沙天心区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案件,该案被告通过虚假宣称“高新企业”、虚构公司业绩等手段给自身“贴金”,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


据判决书显示,湖南A粉体输送公司(下称A公司)发现湖南B粉体输送公司(下称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2022年10月,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


A公司诉称,通过公证取证,发现被告公司官网的“企业简介”中,描述“B公司是气力输送领域的国家高新企业……拥有数千套成功应用业绩”。A公司认为,被告非“高新技术企业”但宣称为“高新企业”,同时虚报公司业绩和设置引人误解的官网链接名称,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扰乱了同业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A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以上虚假宣传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和维权合理费用1.5万元。


B公司并不承认侵权,其辩称:自己不是虚假宣传,“高新企业”并非“高新技术企业”,“高新企业”并非规范名称,也非经授权许可才能使用的称呼。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被告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特定资格的情况下,宣传其为“高新企业”,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为“高新技术企业”。被告宣传其为气力输送领域内的国家高新企业属于虚假宣传。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B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需满足一定条件,且需经过专家组评审和认定机构审查备案。未获得该项国家级荣誉资质的企业,绝不能以虚假宣传为自己“贴金”。


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以极大地提升企业形象:一方面可以让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得到提升,另一方面还可以占据广阔的市场,并且企业通过认定,证明企业具有高成长性,将得到国家重点支持,潜在效益较高。


值得一提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是“终身制”,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到期后,企业需要重新进行认定,否则将失去融资扶持、人才引进、税收减免等一系列政策扶持。


对企业来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意味着国家对企业创新能力的认可,除了能够得到一定政策优惠外,也是企业形象和实力的重要体现。这也是部分企业甘愿冒着法律风险也要标榜自己是“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原因。


“打铁还需自身硬”,广大企业要想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绝不能动“歪心思”,只有持续在创新研发上下大功夫,不断发展让企业规模、市场份额、经营能力等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才能用“国字号”资质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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