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联”、“联华”、“世纪华联”、“世纪联华”这个排列组合怎么越看越懵,到底哪家才是“正牌”?谁的店招又侵权了?今天就来理一理这些让人傻傻分不清楚的各种店招。
2007年1月,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后称华联股份)在第35类-广告销售上申请注册“华联超市”商标,2011年3月,华联股份取得“华联超市”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
2021年4月,华联股份发现某杂货店在店招上增加“世纪”二字,以“世纪华联超市”冠名经营,该行为有侵害“华联超市”商标专用权之嫌,遂将其诉至法院。
华联股份诉称,被告突出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文字“世纪华联超市”,易导致大众产生其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的误认或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华联股份主张,被告应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张贴公告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00元。
该案开庭时,涉案杂货店店主未到庭应诉、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开设超市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商品零售服务,与原告主张的“推销(替他人)”服务类别构成类似服务。被告在店招上使用“世纪华联超市”标识来识别服务来源,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世纪华联超市”标识尽管添加“世纪”二字,仍与“华联超市”构成近似,且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以为涉案杂货店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法院认为,该行为构成对涉案“华联超市”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在审理过程中,华联股份确认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已停止,撤回关于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及关于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最终判决涉案杂货店赔偿华联股份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以为套个“小马甲”就不会侵权了?只能说涉事杂货店店主法律意识还是太淡薄了……这次被认定侵权,摊上1.5万元赔偿,也算是一种敲打和警示:店招“撞衫”不可为,法律意识留心间。
生活中,各种小门店套用大品牌的现象时有发生,侵权人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家店招、店铺门楣等位置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借着大品牌的知名度吸引、招揽顾客。殊不知,这样做很有可能已侵犯他人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商家冒用他人品牌、注册商标做店招,混淆、误导普通消费者,进而从中获利的,除商标侵权风险外,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为经营者,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诚信经营意识,在经营过程中切莫抱有侥幸心理,想着“搏一搏”说不定就“单车变摩托”,一旦惹上侵权官司,或许赚的还没有赔的多。
我们建议经营者,在申请商标时应主动规避知名商标,从商标标识的音、形、义三方面进行原创设计,尽量申请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名称。如果确实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应事先与商标权人协商沟通商标授权事宜,在签署授权协议后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