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181号“好生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769天前 | 1173 次浏览 | 分享到: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81号“好生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向我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全部指定服务上,未仅直接表 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故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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