壕无人性!网红鹿哈自爆带货半年赚了3500万?山寨鹿晗侵权吗?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609天前 | 943 次浏览 | 分享到:
靠着“山寨”鹿晗走红的网红鹿哈赚得盆满钵满,从一穷二白走上人生巅峰:住着千万豪宅,开着百万豪车……

从流水线工人、洗头小哥、奶茶店服务员到月入500万大网红,靠着“山寨”鹿晗走红的网红鹿哈赚得盆满钵满,从一穷二白走上人生巅峰:住着千万豪宅,开着百万豪车……

 

日前,#鹿哈自曝带货7个月挣3500万#话题登上热搜。原因是原EXO男团成员鹿晗的模仿者鹿哈直播时自曝月入500万,带货7个月挣了3500万,不仅豪掷千万全款购置豪宅,还成立了公司自己做起了老板。

 

月入几千的吃瓜群众刷到这则消息,只能感叹世界的参差,“一边是靠模仿嬉笑轻松月入500万,一边是朝九晚九单休还要被嘲讽不努力买不起79元的眉笔”“鹿晗23岁都不一定赚这么多”。

 

公开资料显示,鹿哈(现名凌达乐),是去年某平台横空出世的主播组合“ESO”的成员之一,团队内还有“王二博”、“易烊干洗”,“黄子诚”等成员。他们来自长沙等地,模仿对象涵盖了来自EXO,TFBOYS等不同组合的艺人。

 

为了更好的“贴近”人物,鹿哈不仅对标鹿晗给自己起名为“鹿哈”,一头黄发,相似的妆造,再配合模仿鹿晗的表情神态,加上一些夸张恶搞的动作,鹿哈成功碰瓷鹿晗一夜成名。

 

我们不禁要问,诸如此类利用和明星相仿名字的出道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单纯与明星长得像,不侵犯明星的肖像权,毕竟相貌是天生的。但如果艺名、打扮风格、表演内容等与明星高度雷同,并借用明星个人经历进行宣传盈利,涉嫌借用明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谋取商业利益,可能侵犯明星的名誉权、作品著作权,并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鹿哈或许也深知长期山寨模仿鹿晗并非长久之计,2022年8月15日,“ESO”男团队长鹿哈宣布自己将改名为凌达乐,并逐渐脱离了原有的团队身份。

 

改名换姓后,鹿哈继续以凌达乐的名字活跃在社交平台,靠着前期积累起的原始粉丝数量转战直播带货领域。

 

数据显示,近6个月,凌达乐共直播114次,也就是说平均每个月直播19场,每场直播在线人数超过10万+,每场的销售额也基本都在百万以上,近6个月累计销售额达到了1.74亿元。

 

粉丝商业经济价值与明星的商业价值与品牌影响力紧密相关,明星艺人的符号、标签也顺势成了许多人争抢的香饽饽,各种攀附、抢注名人姓名,不正当利用名人姓名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越来越多艺人明星开始布局商标,将自己的姓名、艺名等申请注册。

 

EXO出身的吴亦凡申请注册了45类全类别“吴亦凡”商标,不仅如此,吴亦凡还把自己的座右铭“NORMALLY INSANE”和昵称“KRISWU”都进行相关的商标注册。

 

明星蔡徐坤商标保护意识也相当强。早在2018年,蔡徐坤就已申请注册了“KUN&IKUN”商标,以及“蔡徐坤”“KUN”等商标,几乎每一个都是45类全类别注册,堪称完美保护典范。

 

商标保护于明星,亦或是于个体商户、企业而言都十分重要。个体户的店招、企业的品牌就和明星姓名一样,是店铺、企业的身份证,而拥有商标则是迈上品牌化发展之路的第一步。

 

因此,无论是出于保护品牌声誉的还是企业的发展考虑,亦或为了掌握维权主动权,个体户、企业也需要具备超前的知识产权意识,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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