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受申请人委托,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名下第159***80A号第37类“酷洗 COOL CLEAN E”商标(后称争议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
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其使用争议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第15992780A号第37类“酷洗 COOL CLEAN E”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