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65号“魔元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 在先权利障碍。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我司观点,申请商标被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