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破店”起纷争?法院:两店都可使用该标识?这是怎么回事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566天前 | 838 次浏览 | 分享到:
持有“破店”商标的张某某,将使用“破店”招牌的“依珠破店”告上法庭,结果竟然输了?

持有“破店”商标的张某某,将使用“破店”招牌的“依珠破店”告上法庭,最终结果竟然输了,这是怎么回事?

知产信息显示,张某某从2006年至2022年间,张某某先后申请11枚“破店”、“破店蹄髈”商标,指定使用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目前,半数商标已被核准注册。


据鼓楼法院消息,张某某认为,被告“依珠破店”在店招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承担诉讼费。


对于张某某的侵权指控,“依珠破店”经营者黄某却有另外的说法。


黄某辩称,在原告将“破店”申请为注册商标前,自己就已在餐饮服务中使用“破店”作为店铺招牌,从2008年前在原朱紫坊46号由自己母亲黄某某经营的“蹄膀破店”,到现在的“依珠破店”,具有一定影响力。


因此,黄某其主张,自己对“破店”招牌(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且与原告的商标具有区别标识,未侵害到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鼓楼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案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破店”“蹄膀破店”等标识;且黄某母子在搬离朱紫坊46号后先后开设小吃店、“依珠破店”,张某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的诉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败诉,张某某不服,愤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黄某某迁离朱紫坊46号后,仍旧使用含有“破店”文字作为店招标识,并使用“朱紫坊46号蹄膀破店”描述其历史渊源,具有商业合理性,且未扩大使用范围。


张某虽系涉案商标持有人,但应对历史形成的标识共存局面予以适当容忍。“依珠破店”经营者也应尊重合法取得的权利,将来不可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本案,实际上是“商标在先使用人”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益冲突,这里涉及一个“在先权利”的概念。所谓的“在先权利”是《商标法》的术语,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商标申请前,他人已依法取得或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需注意的是,“在先权利”不是“万金油”。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后,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绝不能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如果商标权人想要达到区分商标标识的目的,可以要求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适当附加区别标识,以平衡双方的权益冲突,不至于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确保双方的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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